辽河石化公司润滑油产品结构调整项目东区污水提升设施废气处理设备(PK-9101)进行公开竞价采购,该项目已按规定要求完成审批,现进行公开竞价采购。
一、项目名称
辽河石化公司润滑油产品结构调整项目东区污水提升设施废气处理设备(PK-9101)
二、采购范围
1、供货范围:辽河石化公司润滑油产品结构调整项目东区污水提升设施废气处理设备(PK-9101),共1台套设备,其中电气、仪器仪表、阀门等设备涉及一级物资的或采购人有相关选商范围规定的,必须按照中国石油一级物资或用户提供的短名单执行;二级物资需要按照中国石油二级物资东北区域集中采购结果执行;且需提供设备清单、品牌明细及分项报价,响应人应接受采购人在此短名单范围内选择的相关品牌供货。技术要求必须满足《辽河石化公司润滑油产品结构调整项目东区污水提升设施废气处理设备(PK-9101)询购文件》技术要求,技术路线要求:采用高效聚结+膜分离+氧化脱硫+催化氧化+生物触酶技术联用,设备处理单元需模块化涉及并保证良好的密封。禁止使用简单散堆填料填充和密封性差的设计生产方式。
物资到货验收并设备投用指标标定合格后出具使用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合格进行结算、不合格不结算。投用满3个月检测投用指标合格付款50%货款,满6个月后检测投用指标合格付款45%货款,留5%质保金。质保期(投用满12个月且指标标定合格)满后无质量问题开始付款。
2、约束条款:辽河石化公司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服务承诺履约情况将严格把关,质量评价分为到货验收和使用质量评价等阶段,对于到货验收或使用评价未达到要求或承诺的,不予结算,问题较严重的视情况暂停1-3年与我公司交易权限,造成生产波动或事故事件或经济损失的,进一步追究相关经济责任及上报中石油总部进行集团范围的追责处罚;首次合作的供应商或首次使用的生产类物资或关键非生产类物资,需要使用部门在3个月(或结合具体质量评价周期)后出具使用评价报告/试用报告,评价报告合格进行结算、不合格不结算。
3、交货地点:中油辽河石化公司物资采购部仓库,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储运公司院内。交货期要求:2026年10月10日前到货。
4、其中标段(标包)划分、各标段估算金额及最高限价:1个标段,估算金额:38.5万元(不含税),最高限价(总价合计):38.5万元(不含税)。
三、响应人资格要求
1、资质要求:响应人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响应人须为中国石油网内制造商。8小时内必须到达现场服务。(提供服务承诺书及相应措施方案,买方将依据承诺对实际响应情况进行考核)
2、业绩要求:响应人须提供近3年内(2023年1月1日至运行达标合格)炼化装置中,最少5套含油污水集输系统无动力分散式净风设施成功应用业绩(非甲烷总烃≤60mg/m³),响应人所提供的业绩至少同时包括高效聚结、膜分离、氧化脱硫、催化氧化、生物触酶。供货业绩须提供买卖合同扫描件及对应发票(需要上传至发票验真系统)和技术文件(技术协议);同时必须提供5台套业绩的验收材料且包含加盖CMA的第三方性能检测报告及用户出具的达标证明材料(用户达标证明材料需要加盖技术主管部门或者公司级公章);必须提供对应业绩的5台套用户使用评价报告(评价报告标定使用效果不好或者较差等视为业绩不合格,同时需要注明联系人姓名及电话)。业绩证明文件不清晰或提供的内容不全,评标委员会有权判定为无效业绩,必要时采购人有权利核实合同及发票原件、技术文件、验收材料等文件。
3、供货要求:技术响应文件中,单列一项包装、运输、发货状态及现场指导安装调试工作描述。撬装范围内设备应由设备制造商负责在出厂前完成全部部件的组装工作,并完成试压、试运行等工作,达到到现场后安装及可投用的标准,原则上不发生现场施工量,如因整体运输超限或者其他等问题造成需要分体到货的,必须在技术响应文件中明确说明,采购人将针对因此造成的现场施工量对各响应人进行评价打分,纳入评标技术分中评价,如撬装必须分体到货的,中标人负责提供组装方案并现场指导,现场施工费用不含在本次投标报价中,现场组装施工由采购人安排施工单位实施,采购人另行支付施工费用,分体到货情况需备注在装箱清单上。供货范围中如包括撬块以外的管线、电线电缆等,响应人只负责提供材料,并中标后反馈有关设计资料,配合好设计配套工作,此部分需要结合设计方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及施工单位施工,因此配管配线等由采购人安排施工单位负责,施工费用不在本次价格响应中。同时,响应人应负责全部货物到达现场后的免费指导安装、调试、质量保证、技术支持、培训、售后服务工作。如确实需要采购人发生现场施工作业的,必须遵守采购人即辽河石化公司有关项目管理及QHSE(质量、健康、安全、环保)相关规定。提供承诺函。
4、财务状况要求:近3年(指2023年01月0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财产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以及其他经济方面的违法行为,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提供相应承诺。无截图不作为否决项,以现场核查为准。
5、信誉要求:响应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提供查询截图)。响应人、法定代表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提供查询截图)。近三年(2023年1月1日至响应截止日)响应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没有行贿犯罪行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wenshu.court.gov.cn)的查询结果为准(提供查询截图)。未被纳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或辽河石化公司“三商”黑名单,因质量或服务问题纳入地区公司黑名单。(以上投标截止日前移出的按照未列入执行)。无截图不作为否决项,以现场核查为准。
6、关联关系要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响应人,以及存在关联关系(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的不同响应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公开竞价响应。
7、联合体、分包要求: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
四、采购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响应者,请于2026年9月8日至2026年9月13日17时(北京时间,下同),登录中国石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下载电子响应文件。
① 登录中国石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网址://ebidmanage.cnpcbidding.com/bidder/ebid/base/login.html)在线报名(如未在中国石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注册过的潜在响应人需要先注册并通过平台审核,审核通过后登录平台在“可报名项目”中可找到本项目并完成在线报名,具体操作请参考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操作指南中“投标人用户手册”相关章节,有关注册、报名等交易平台的操作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团队相关人员,咨询电话:4008800114)。
②潜在响应人报名成功后,须使用该交易平台缴费模块进行缴费(资料包费),缴费成功后系统将自动开启招标文件下载权限,不再提供纸质招标文件。潜在响应人在购买响应文件时,应确认响应人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人电话、联系人邮箱及邮编等基本信息准确无误,全流程信息发布和联络以此为准。该过程中因联络方式有误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响应人自行承担。
4.2响应文件售价为各标段400元人民币,请有意参加响应的潜在响应人确认自身资格条件是否满足要求,售后不退,应自负其责。
*缴费与采购文件下载方式详见公开竞价公告附件2,缴费后请响应人扫描附件2《购买和下载采购文件操作步骤》中企业开票码,以便财务处统一开具标书费发票。
4.3此次采购项目为全流程网上操作,需要使用U-key完成响应工作,所有首次参与中国石油招标项目响应人必须办理U-key。具体办理通知公告及操作手册下载方法如下:登录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火狐官网://www.cnpcbidding.com“通知公告栏目”的“操作指南”中“电子招响应平台Ukey办理通知公告及操作手册”,即可下载“Ukey办理通知公告及操作手册.zip”
五、响应文件的递交
5.1本次招标采取网上提交电子响应文件的方式,不接受纸质版响应文件。
网上电子响应文件提交:
①提交时间:建议于响应截至时间前24小时通过“中国石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考虑响应人众多,避免受网速影响,以及网站技术支持的时间,请于响应截至时间前24小时完成网上电子版的提交。)
②响应截止时间见5.3,请在“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下载响应人用户手册,并按照相关操作要求完成响应文件提交操作,至响应截止时间未被系统成功传送的电子响应文件将不被系统接受,视为主动撤回响应文件。
5.2潜在响应人应在响应截止时间前交纳1万元人民币的响应保证金。
该费用需通过中国石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缴纳。缴纳方式参见公开竞价公告附件3。
5.3响应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网上开标):2026年9月18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5.4开标地点(网上开标):中国石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所有响应人可登录该平台在线参加开标仪式)。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采购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www.cnpcbidding.com)和辽河石化公司主页上发布。
七、联系方式
采购人:中国石油辽河石化公司
联系人:陈女士 、吴先生
联系电话:0427-7658520、7658332
电子邮箱:69176756@qq.com
辽河石化公司物资采购部
2026年9月8日
附件:1、公开竞价公告附件
注:公开竞价公告中未尽事宜或与采购文件不符之处,以采购文件为准,采购文件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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